执法权威不容挑衅!通城公安连续查处4起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案件

2026-02-26 11:41 来源:掌上咸宁

通讯员 李佳玫 吴鹏辉

掌上咸宁报道

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民警执法不容侵犯。近日,通城公安依法履职过程中,接连发生多起阻碍执行职务、辱骂、袭警等违法事件。

县公安局坚持零容忍、严打击,快速处置、依法查处4起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案件,坚决维护法律尊严与执法权威。

案例通报:

1. 麦市派出所民警在某KTV依法调取监控视频时,醉酒人员王某某、葛某某无故上前辱骂民警,以吵闹、纠缠方式阻碍正常调查工作,严重干扰办案秩序。

2.隽水派出所接到猥亵警情,依法传唤涉案当事人骆某某,雷某时,被当事人当场掌掴民警,其家属闻讯赶到现场,采取撒泼、拉扯、围堵等方式阻止民警带离,暴力对抗执法。

3. 沙堆派出所民警在街道开展交通秩序维护工作时,驾驶人万某违规停车,不听劝导,反而当众辱骂、挑衅执勤民警。

4.马港派出所接到辖区居民吴某报警称有赌博行为,民警电话核实线索时,报警人吴某处于醉酒状态,多次无故辱骂接处警民警,恶意占用警务资源、扰乱警务工作。

目前,上述4起案件的违法行为人已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醒:

面对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应配合其工作

用合理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

切不可以暴力、威胁等方法

阻碍民警执行职务

否则将会受到行政甚至刑事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4. 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 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2. 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3.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4. 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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