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1 11:05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近日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
联合发布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
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
11月1日起
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
等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11月1日后销售的
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
不予办理登记上牌
车速最高不能超过25千米每小时;
整车的重量包含电瓶在内不能超过55千克;
电动车的电机功率方面不能超过400瓦;
电动车的电瓶标定的电压小于等于48伏;
电动自行车必须要有脚踏骑行功能,也就是必须要有脚蹬子;
电动自行车必须经过3C认证。
认准3C标志。电动自行车的3C标志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简称,3C标志应该是清晰可见的,通常位于电动自行车的车架上或者其他显眼的位置。
扫描车辆合格证上的二维码,将信息与实车进行比对,特别是蓄电池、充电器等关键零部件是否与CCC证书、合格证信息一致。
选择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度高、经营稳定的商家,尽量在正规电商平台的品牌旗舰店购买,并向商家索要发票或凭证。
严禁改装,严禁解除或改动限速装置、严禁改装或加装蓄电池、严禁加装车篷、保险杠、鞍座、靠背等非原车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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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将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作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自2024年11月1日起,对新提出认证委托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前述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委托人可自愿提前实施。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督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生产、流通环节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聚焦认证质量,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认证活动、认证结果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依法查处违规认证机构、实验室。
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严格核验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2024年11月1日起,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行业的管理,会同同级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指导企业按照《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推动标准、认证的贯彻落实;做好本地区电动自行车企业规范公告申请的受理、核实和报送工作,监督检查本地区已进入公告名单企业《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对不能保持《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责编:聂莹颖
编审:向东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