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2.在职中小学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
3.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由其他教师、家长、家委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4.在职中小学教师委托亲友、家人代为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
5.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6.在职中小学教师通过直播打赏、知识付费等途径向家长、学生变相索财。
7.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8.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9.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场地等便利条件。
10.中小学校向校外培训机构有偿提供学生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
凡存在以上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