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用人单位:咸宁工会发出高温劳动保护提示函

2026-07-16 10:56 来源:掌上咸宁

咸宁工会发出高温劳动保护提示函

40℃及以上停止室外作业

依规足额发放高温津贴

 7月15日,正式入伏。咸宁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向全市各用人单位发出《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要求压实主体责任、优化作业环境、强化源头防控、开展健康宣教、合理安排工时、落实高温津贴、做好后勤保障,有效防范夏季高温作业安全风险,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提示函要求,各用人单位健全防暑降温管理制度和高温应急预案,建立隐患自查自纠闭环机制。全面排查整治作业场所隐患,通过通风、隔热、降温等措施优化作业环境、改进生产流程。积极运用降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从源头减少高温作业危害。存在高温作业风险的岗位,安排专人常态化监测温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提示函强调,各用人单位应提前制定高温天气作业方案,实行错峰作业、轮换上岗,合理增加休息时间、降低劳动强度。严格执行气温分级作业规定:日最高气温40℃及以上,全面停止室外作业;37℃-40℃,室外作业单日累计不超6小时,正午高温3小时严禁户外作业;35℃-37℃,禁止户外作业人员加班。严禁安排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在高温环境作业,切实保障特殊职工群体安全。


 此外,用人单位对35℃以上露天作业、或无法将作业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在岗劳动者,须依规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并计入工资总额。高温天气停工、缩时的,不得扣减职工工资。劳动者高温作业中暑确诊为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一审:焦姣

二审:向东宁

终审: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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