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组团、出借资质、诱骗购物……咸宁曝光7起旅游市场典型案例

2026-09-14 16:50 来源: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深入推进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纠治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选取7起已办结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布,通过以案释法、以案警示,引导旅游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提醒广大游客认清风险、理性消费、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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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擅自组团,“黑社”经营零容忍


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属于旅行社法定专属业务,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以下4起案件,均为个人或机构无证组团被依法查处。


案例1:

尹某挂靠旅行社无证组团案




基本案情:20263月,尹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的情况下,通过赤壁、通城、崇阳三地某连锁品牌的多家经营门店发布梨桥水镇安吉汽车三日游线路,以299/人的价格招徕游客53独立完成招徕、组织、接待全过程。

查处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赤壁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91元,并处罚款10000


案例2:

舒某通过朋友圈招徕无证组团案




基本案情:202638日,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局在天城镇天城剧院门口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舒某以99/人的价格,通过微信朋友圈招徕13名游客参加阳新天空之城一日游,无法提供旅游合同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其中10名游客共缴费990元。

查处结果:鉴于舒某首次违法、主动退费、积极配合且无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500


案例3:

朱某无证组团并违规转包案




基本案情:202510月,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查实,朱某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擅自招徕、组织游客出游,经营中还存在违规转包旅游业务、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义务等问题,致使多名游客行程受阻、权益受损。

查处结果:执法部门先行调解,促成其足额赔付游客损失共计2.7万元;20262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


案例4:

某运动俱乐部借“研学”之名无证组团案




基本案情:202651日,咸安区文化和旅游局联合交通运输部门检查时查获,咸宁某体育培训机构,主营体育培训,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以“户外徒步登山”为名组织学员及家长前往黄石开展登山一日游。收取团费并租车、策划行程、安排人员全程陪同,变相从事有偿组团旅游经营活动。

查处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咸安区文化和旅游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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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上岗带团,“黑导”必受罚


案例5:胡某无证经营并无证带团案

基本案情:2026321日,咸安区文化和旅游局在桂花镇某景区例行检查时发现,胡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的情况下,发布咸宁一日游宣传单招徕12名游客,以个人名义安排行程、租赁车辆、支付门票和餐饮费用,并手持导游旗、佩戴扩音设备全程讲解带团,同时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和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两项违法行为。

查处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咸安区文化和旅游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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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经营资质,挂靠双方均担责



案例6:

某旅行社出借业务经营许可证案




基本案情:202510月,嘉鱼县文化和旅游局查实,嘉鱼某旅行社与无资质人员朱某(案例3当事人)达成口头协议,允许其以旅行社名义招徕、组织畅游京津六日游并自行设计产品、收取团费,旅行社不参与行程策划和服务监管,仅出借资质、收取少量管理费,且使用自制合同文本,行程中存在擅自缩减景点、导游无证上岗、团费结算不透明等问题。

查处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嘉鱼县文化和旅游局对该旅行社罚款1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对直接责任人程某某罚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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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诱骗购物,严惩不贷并追回损失



案例7:

聂某无证组团并诱骗游客大额购物案




基本案情:20263月,通城县文化和旅游局查实,聂某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以每人50100元的低价招徕8名游客,以散客拼团形式挂靠外地某旅行社参加桂林韶山五日游,行程中存在诱骗游客大额购物行为。

查处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通城县文化和旅游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700元,对违法经营行为罚款38000元、对聂某个人罚款7500元,合计罚款45500;同时牵头协调涉事商家和组团社为8名游客退货退款,追回全部经济损失共计56701元,并将外地旅行社问题线索移送其属地文旅部门。



以案释法:四条法律红线要牢记



红线一·无证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以研学”“徒步”“户外”“俱乐部活动等名义预先安排行程、收取打包费用并提供交通、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同样属于包价旅游经营业务。

红线二·无证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红线三·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条明令禁止出租、出借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者除依法处罚外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挂靠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红线四·不得以不合理低价诱骗购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发生此类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



温馨提示:参团出游“四注意”



一查资质。报名前核验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导游信息可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查询;坚决拒绝个人朋友圈、社群私发的低价团”“福利团”“免费游

二签合同。签订文旅部门规范的旅游合同,明确行程安排、游览景点、团费标准、自费项目和违约责任,索要行程单和缴费凭证,拒绝私人转账、口头约定。

三拒低价。警惕明显低于旅游成本的不合理低价游,不被补贴游”“买赠游诱导冲动消费、大额购物。

四留证据。妥善留存合同、行程单、付款凭证、宣传截图和聊天记录;遇行程缩水、强制或诱骗购物、无证带团等情况,及时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下一步,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将持续保持旅游市场监管高压态势,聚焦无证经营、无证带团、挂靠出借资质、不合理低价游和强制诱骗购物等突出乱象,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全力营造安全、规范、有序、优质的旅游消费环境。

一审:张克鼎

二审:向东宁

终审: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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