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1-05 17:33 来源:咸宁市场监管
案例一: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使用工业松香加工畜禽食品系列案

2026年5月,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对咸安辖区畜禽屠宰加工场所开展拉网式排查,发现刘某、李某等多名经营主体均存在使用不明松香为禽类脱毛的违法行为,相关当事人均无法提供松香进货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同步抽取现场待销售的鸡、鸭肉样品及脱毛用松香送检。经检验,送检禽肉样品检出松香酸和脱氢松香酸及重金属铅,不符合食品相关标准。当事人所使用的松香为工业松香,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用于畜禽拔毛脱毛的化工原料,工业松香含有铅、镉等重金属及有毒化合物,长期食用会造成毒素在人体内蓄积。上述多名当事人在加工环节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6年7月,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该系列案件一并移送公安机关开展刑事侦查。本案深挖畜禽屠宰行业共性隐患,集中整治非法使用工业松香脱毛违法行为,是筑牢肉制品源头风险防控防线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向某经营以假充真食品案

2025年7月,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中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向某从江西某公司购进以鸭肉为主要原料生产的风味小串,将该鸭肉小串冒充牛肉小串、羊肉小串对外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计销售上述小串60余件,销售金额6万余元,违法所得2万余元,属于以假充真、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5年8月立案侦查。后经咸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判令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公开赔礼道歉。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终身禁业处罚,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本案是查处食品经营环节以假充真违法行为,健全行刑衔接机制,强化信用约束、落实处罚到人的典型案例。
案例三:咸宁市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邬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5年4月17日,咸宁市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消费者通过微信从邬某某处购买减肥食品,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自行送检,检出西布曲明。执法人员接收举报人提交的涉案产品并封样送检。经查,2025年2月至3月,邬某某通过微信分3次对外销售该减肥食品,共计3盒,货值金额1698元。经武汉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涉案产品中西布曲明含量达3744.54μg/g。西布曲明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药物成分,食用后会对心血管、神经系统造成损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5年4月立案侦查。2026年1月,崇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本案是严厉打击微商私域渠道销售非法添加违禁成分食品,深化行刑衔接,守护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案例。
案例四: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咸宁市某食品厂生产不合格糕点案

2026年6月,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咸宁市某食品厂生产的糕点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样品霉菌检出值300 CFU/g,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规定≤150 CFU/g限值,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查,涉案批次糕点售价8元/盒,货值金额224元。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糕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是督促糕点生产企业强化生产过程管控,做好生产环境、成品储存防护,防范霉菌污染风险的典型案例。
案例五:咸宁市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咸宁市某公司生产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5年4月,咸宁市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辖区咸宁市某公司生产的饮品安赛蜜项目不符合明示指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该产品生产过程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安赛蜜,添加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但未在产品标签配料表中标注该添加剂信息,未及时同步更新标签内容。涉案批次产品共计生产1500件,货值金额25500元,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警示食品生产企业做好配方变更管理,同步规范标签标识,保证标签标注内容与产品实际配料保持一致,是规范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的典型案例。
案例六:咸宁市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某幼儿园食堂未落实有害生物防治措施案

2025年10月25日,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AI自动抓拍线索,发现某幼儿园食堂操作间出现老鼠活动痕迹,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落实鼠害防控整改。同年11月9日,智慧监管系统再次捕捉到该食堂操作间有害生物活动痕迹,当事人经督促整改后,问题未得到有效处置。当事人未落实防鼠、防蝇、防虫等有害生物防控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是运用智慧监管手段压实校园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堂环境卫生与病媒生物防控管理的典型案例。
案例七:咸宁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某商贸行对普通食品虚假宣传预防疾病案

2026年1月7日,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发放宣传单页、赠送鸡蛋、积分兑换礼品等方式吸引中老年群众到店观看线上直播,借机推销“富硒百菌萃”“亚麻仁油”等普通食品,宣称“亚麻仁油——清理血液垃圾;硒——解毒排毒的负电荷离子”。当事人经营场所墙面张贴带有“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农业科技”字样的宣传内容,且无法提供上述食品具有疾病治疗、预防功能的相关佐证材料。另查明,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于2026年1月30日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明确从未授权该当事人使用本单位名称及相关科研信息,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当事人对普通食品虚假宣传预防疾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是针对中老年群体通过直播营销、虚构科研机构背书开展普通食品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例,警示经营者不得假借科研机构名义,对普通食品虚构疾病预防、调理功效,规范面向老年群体的食品营销宣传行为。
案例八:咸宁市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某外卖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6年4月7日,咸宁市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对某外卖餐饮店实施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店内食品操作区域,查获待投入加工使用的“玉友®蒜头粉(大蒜粉)”“三五麻辣香料”调味料,上述调味品标签标注的保质期已届满,系过期食品原料。经查,该店主营线上外卖业务,后厨未落实原料定期清查、分区存放制度,将过期调味料直接用于餐品制作。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警示网络餐饮并非监管盲区,线上餐饮经营同样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落实进货查验、库存自查要求,及时清理销毁过期原料,筑牢后厨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九:咸宁市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某餐饮店“幽灵外卖”案

2026年6月,咸宁市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发现嘉鱼县某餐饮店实体门店已闭店,但仍在外卖平台持续接单经营,符合“幽灵外卖”店铺特征。经查,该店原门店关停后,与其他餐饮店共用加工场所,使用原许可证入驻外卖平台,并持续提供线上网络餐饮服务。当事人实际加工场所与许可载明场所不一致,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构成无证经营。截至案发,违法所得1662.27元。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本案适用新规查处“幽灵外卖”乱象,警示入网餐饮经营者,实际加工场所应当与许可载明场所保持一致,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开展网络餐饮经营。
案例十:咸宁市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某餐饮经营部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案

2026年8月,咸宁市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未成年人保护专项行动中发现,3名未成年人通过某线上平台购买餐饮经营部酒水套餐,并到线下门店核销消费饮酒,门店服务员未核验消费人员年龄。经公安协查确认消费人员均为未成年人。当事人线上引流团购、线下核销酒水,未履行身份查验义务向未成年人售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明确线上团购引流、线下核销的经营模式同样应当落实未成年人身份查验义务,警示餐饮酒馆经营者严守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法律红线的典型案例。
一审:焦姣
二审:向东宁
终审: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