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7 09:18 来源: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未办理入职手续受伤,算工伤吗?
【事故案例】小李在3月份入职物流公司,入职一周后,上班期间,小李在公司仓库搬运货物时不小心摔伤,后住院治疗。由于入职时间短,公司还未与其正式订立劳动合同,小李入职手续也尚未办完,这种情况能认定工伤吗?
【解析】可以认定工伤。
即使未办理入职手续,也不影响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虽然员工入职时间较短,双方尚未订立劳动合同,但此时事实劳动关系已经建立,不影响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结合此案例情况,事故发生当天,这位员工是在上班时间搬运货物时受伤,受伤地点是公司仓库,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假离职”申领工伤待遇构成骗保
【事故案例】2023年2月,江苏某汽车公司为工伤职工郑某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传《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等材料,并中断其工伤保险缴费,理由为“个人辞职”。社保部门经审核后,认定符合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资格,于当月发放了补助金。
同年6月,人社部门在数据排查时发现,郑某后续工伤保险缴费状态仍为连续。于是,社保经办部门迅速组织人员核实处理。
【解析】经核查,郑某在该汽车制品公司2023年度1月至6月工资发放记录、财务和税务凭证、工作考勤记录和工友笔录等情况,公司与郑某实际未解除劳动关系,仅为骗取补助金而虚假操作。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保险待遇是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得到的补救和补偿,是职工符合相应条件后能够得到的救济,但是很多单位和职工认为这是一笔意外之财,主动创造条件去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这就违背了工伤保险的初衷。
虚假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表现形式主要为用人单位与职工伪造解除协议,骗取补助金。实践中,企业为规避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为避免丧失补助资格(尤其临近退休者),双方合谋虚假解除合同。企业后续重新续保,职工继续工作,形成“反复骗补”漏洞。
这一做法,一是损害基金安全,挤占工伤保险基金,影响真正需要救助者的权益;二是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诚信公平,诱导恶性竞争;三是削弱法律权威,动摇公众对法律和社保制度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