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08 10:04 来源:掌上咸宁
通讯员 魏振铎 张舒文
掌上咸宁报道
为展现人民法院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成果,彰显从严惩处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鲜明态度,发挥好案例警示教育作用,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治,推动全省金融风险源头治理与社会综合治理,崇阳县人民法院精选1件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于2018年至2019年7月在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内勤和出纳,2018年4月按照王某某(已判刑)的要求担任该公司股东,明知该公司没有存贷款金融资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放贷和王某某投资足浴店、个人高消费等,按照王某某的指示负责发放业务员利息、提醒到期借款人按时还款付息、足浴店装修等工作,并将本人名下三张银行卡账户提供给该公司支配用于吸收公众资金并流转。在该公司任职期间,王某共为自己谋取收入约57000元。
被告人黄某某自2016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2018年4月至8月离职一段时间)在某信息 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内勤和出纳,明知该公司没有存贷款金融资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将本人名下8张银行卡提供给该公司支配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流转,并按照王某某指示用本人银行账户接收存款人资金打到借款人账户上,提醒借款到期人员按时还款付息。在该公司任职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共为自己谋取收入94416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经崇阳县公安局民警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崇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2024年5月17日,黄某某向崇阳县公安局退缴违法犯罪所得94416元,王某向崇阳县公安局退缴违法犯罪所得57000元。
被告人黄某某、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裁判结果】
崇阳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6日作出(2024)鄂1223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对在案扣押的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的违法所得94416元和57000元依法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负责发还各集资参与人。案件宣判后,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非法集资不仅侵害投资者财产权益,更严重扰乱国家资金管理秩序,本案警醒广大群众,求职就业时需擦亮双眼,对经营模式异常、承诺高回报、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公司保持高度警惕,切勿抱有事不关已的侥幸心理,任何帮助非法集资公司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可能被依法追诉。
守好法律底线,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维护金融秩序的社会责任。
【法官提醒】
1.高薪招工要留心,许诺躺赚多陷阱。凡是入职就拉亲友投钱、鼓吹高额分红的公司,大概率涉非法集资,千万别为微薄提成帮不法分子招揽客户,打工不成反获刑。
2.高息理财全是坑,保本稳赚绝不可信。正规金融产品收益有上限,宣称月息几分、短期翻倍、零风险回报的投资项目,一律远离,天上不会掉馅饼。
3.养老投资、虚拟币、门店返利、康养项目多套路,专盯老年人、上班族口袋 , 未经银保监、证监会批准的理财机构,再诱人的福利也不掏钱。
4.碍于情面盲目跟风,亲戚朋友拉你合伙投钱、帮忙转发投资广告,看似人情实则违法。协助宣传、代收资金、介绍投资人,都可能被认定共犯追责。
5.求职兼职擦亮双眼,入职先查企业资质。公司无金融牌照,却以理财、融资、项目投资为主营业务,果断离职,不要心存侥幸沦为犯罪工具人。
6.守住自家钱袋子,不随意出借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给他人使用。帮集资平台转账走账、代收回款,极易涉嫌帮信、非法集资共犯,得不偿失。
7.遇可疑集资项目多核实,主动向金融监管、公安、法院咨询求证,不盲目跟风投入积蓄。一旦发现身边非法集资线索,及时举报,守护自身与邻里财产安全。
为了家庭的积蓄,为了金融的安稳,让我们一同抵制非法集资!
责编:聂莹颖